伴随国内私募基金的飞速发展,对私募基金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针对国内私募投资基金进步近况、存在问题及缘由,国内学术界从各方面进行了有关探讨。
高岚(2009)觉得,国内私募基金的进步经历为:(1)20世纪90年代初,证券公司与大顾客之间形成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券商受托投资理财业务成为私募基金的刚开始形式。(2)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私募基金从规模上已超越公募基金。但此时私募基金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不规范、高风险、成分复杂等。因为国内对于私募基金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对其必要监督管理,所以很难保障私募投资者的利益。不少私募基金通过很规的操作方法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对国内私募市场导致紧急冲击;(3)2001年至2005年,私募基金也随之转型调整,开始出现合法化的私募基金。(4)2006年将来,伴随国内证券市场的渐渐趋于好转,私募基金也随之复苏,并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活跃性。
倪明(2010)进一步把国内私募基金的进步细分为了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1993~1995),大顾客与证券公司之间慢慢形成了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2)形成阶段(1996~1998),凭着着委托投资理财的方法,很多的投资顾问公司和咨询公司设立并且运作私募基金。(3)进步阶段(1999~2000),股票市场的兴盛致使私募基金的数目和规模迅速增长,但大部分是以违规操作手法获利。(4)分化调整阶段(2001到今天),股市持续低迷致使大量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规范。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动,渐渐允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拓展私募基金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以至全世界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场之一。随着着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舞台。历尽二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国内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略的力量。但,相对于外国的基金产业,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相对较晚,故而方方面面不健全。
第一,合法性模糊。现在,国内对于私募这种投资理财委托业务是不是合法没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小技巧及投资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合作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均存在肯定风险,同时账户间不公平性的问题在买卖过程比较常见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规范建设,须可以充分考虑监管规范的长期与稳定,这就需要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务必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进步着眼,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则。
第二,运作不规范。其一,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没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顾客,盲目地想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资金来源不透明。事实上,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来源除去源于个人或企业的合法化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筹资金,甚至还包含违规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筹资款等;其四,基金运营的高风险。第一,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方法,但对这随着而来的高投资风险,资金管理人却讳莫如深。
最后,监管机制、责任体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当程度的隐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后隐藏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假如放纵私募基金的不规范而不加大监管,则一定会致使私募基金市场的无序进步,并最后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的不清楚、是国内现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形成健全的监管体系,就要第一明确私募基金的目的监管原则。
国内私募基金出现的问题可谓是各方面用途下的结果,一味地堵不是好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疏导,为此应该采取有力手段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暴露在阳光下,同意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法律法规也要接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其职能已经用途加以规定,一确定其合法地位。最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步晚于海外,那更应该对海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汲取有益营养,吸取教训。
1、健全法律范围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关于需不需要拟定私募基金法的争议已经消除,社会各界都觉得应该尽快拟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在怎么样选择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立法的方面,我觉得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定应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私募基金的设立标准及募集过程,投资者、基金从业职员准入标准,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资金来源,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监管体系与包含违反私募基金规则的必要惩处等等。
2、严格投资者资格
在国内很多投资者的心目中存在一个误区,觉得私募基金与其他容易见到的金融商品一样是一个面向大家的、门槛极低的金融品种。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私募基金特有些隐蔽性等运作特征,决定了它只合适于某些拥有较强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机构或个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前期对于投资者的背景进行知道,剔除一些不合适进行投资的人群,而不应该减少投资者的准入资格。
3、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不同基金商品拥有一个一同特征,就是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有意识离别。具体的讲,由商业银行来负责基金推广托管与决算,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但,因为国内基金推广托管人(即商业银行)地位的独立性较差,即容易遭到基金管理方的施压影响,从而致使私募基金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差强人意。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政策监管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基金推广托管人的监督权,规定私募基金的推广托管人不能自行担任,而是由合法化的推广托管方进行风险承担;除此之外,还需强化商业银行基金资产推广托管人的权力及职责。
4、健全监管体系
要有效保证基金的规范运作和保证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需要要有一个完善、健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第一,国内政府要达成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的全过程监管,需要加快私募基金专业性法律体系建设。第二,加快行业自律监管。建设行业自律组织是加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步的要紧保障。(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院)